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报销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深入贯彻《盐城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财务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通知、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实无法出示派出单位公函的,必须由接待单位作补充说明,并由分管校领导人签字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2、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各类个人银行借记卡或贷记卡刷卡结算,视同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POS机刷卡凭条。
5.公务接待酒水票据随用餐票据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6、各单位安排加班餐,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附工作餐清单,列出人员名单、人数和加班事由。
7、公务接待清单和工作餐清单必须一事一单,财务票据可以多次接待一次结算,一张财务票据可以附数张清单。
8、在学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等各类经费中支出接待费用,均应严格执行《盐城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9、各项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予报销食品、土特产等。
10、公务接待清单、工作餐清单可从财务处网站中“资料下载”栏下载或到财务处会计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