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两地领工资,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22-09-25 22:28 浏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实际操作中: 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以上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批准,方可改变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