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会议记录模板(天津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规范“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职工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六条 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三章 事项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是指对涉及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规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全委系统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产业发展政策,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等;
(三)全委系统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重大课题调研项目的确定;
(五)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七)委系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安全生产、保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委系统民计民生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涉及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我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免的干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范围:
(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二)局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和上报;
(三)区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整和晋升;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以及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范围:
(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各类项目;
(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拟列入市政府民心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出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范围:
(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机关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二)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三)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五)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七)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科学、民主、依法、效率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组(扩大)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委纪检、监察部门列席有关“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委主要领导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要做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说明。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实际情况,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形式,吸纳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合理性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
(三)集体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或集体讨论由委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会议按照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四)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讨论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决策的案卷。
(五)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的特点,要制定具体的落实、跟踪和反馈计划,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中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六)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和个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的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我委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审计,主动接受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第十四条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全过程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委各直属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同时明确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具体范围,列出清单,经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在本单位公示执行。各直属单位要将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报委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