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对全国法院组织体系作出了怎样的调整和变革)
发布时间:2022-09-26 13:38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己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O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法院组织法主要作出如下修改与调整。
一,草案三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按照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三审稿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四,草案三稿对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具体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分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按照审判委员会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专业会议。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须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五,副院长需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三审稿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其它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六,删除了对行政和司法警务人员工作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