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物业可以未经业主允许拆掉小区公共设施吗)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允许拆除小区公共设施,构成侵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拆除小区公共设施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拆除“公共设施”的必要性告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经过小区双过半(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数均超过50%)业主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方可开工。

没有组建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征询意见,50%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开工。

否则,物业公司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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