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1(哪些人员不得在娱乐场所从业)
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由于娱乐场所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务院于1999年3月26日发布,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经营活动及治安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许多的专门规定,其中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特别规定如下: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上述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全的人员就业。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五、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违者,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