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企投资民企应该持一票否决权吗)
发布时间:2022-09-26 12:32 浏览:
不应该。
首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法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公有制(国企)和非公有制企业(民企),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内都是平等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形式,国有企业投资民营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参与企业管理决策,而不是因为国企身份就拥有主导地位。
再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政策文件相关精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增加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活力和效率,国有资本投资民企,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可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当“二股东”而不必追求控股。只有当民企与国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时,市场资源与政策资源的配置将会更为合理,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为公平,也才能产生各方多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