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唐朝的两税法是由谁建议推行的)
发布时间:2022-09-26 12:00 浏览:
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并推行的一次赋税制度改革。《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称:“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商賈稅三十之一,与居者均役。田稅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遣黜陟使按比诸道丁产等級,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我们可以从中勾勒出两税法的大致情形。
两税法的实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 税收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项,地税即原来租庸调制里面的“租”,也即粮食;户税则是合“庸”、“调”为一,折钱征收,在征收的时候,以资产为宗,考量贫富差距然后征收。
2. 征收时间为夏、秋两个季节,夏税不得晚于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简化了征收的程序。
这一改革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两税法的改革成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鉴,多分夏、秋两季征收;
其次,国家财政转向量出制入,强化了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主动权,保证了财政收入的顺利征收;
再次,户税纳钱使得百姓的赋税交纳不得不与市场发声练习,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最后,把贫富作为征收户税的标准,按照百姓资产的多寡来确定税收的多少,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赋税负担,遏制了豪强大族逃避赋税的空间。
当然,伴随着两税法的实行,唐前期的均田制无以为继,政府不再干预民间的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日益盛行起来,也是两税法实行的影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