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个体户怎么交税)
发布时间:2022-09-26 01:47 浏览:
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