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点,在法学界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却未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增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下面笔者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谈几点看法:
一、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二、特殊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增大,完全按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某个人的成员资格标准,难免有些不合理,故我们应对在实践中遇到的下列特殊情形区别处理:
1、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①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夫或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论结婚后其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②对“农嫁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保障入嫁女或入赘婿最基本生活权利与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如果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
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也不在集体经济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故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这类人员如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则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4、出于个人原因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这类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其迁出户口即丧失原成员资格。
5、回乡退养人员。这类人员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即使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土地生产、生活,但其仍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因此,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总之,在认定成员资格标准时,应符合下列原则:1、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原则;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原则;3、尊重有关人员对自己成员资格的处分权原则;4、尽量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原则;5、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