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这是哪个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9-26 13:19 浏览: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
中评协[1998]3号
第二条
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2011]230号
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