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怎样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有两重战略意义:
1、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经济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协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2、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绿色创新为发展动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治理秉承现代化的生态观,要求转变发展动力,改变传统的依靠资源、资本、劳动扩张来发展经济的外生发展模式,以创新作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尤其是发挥绿色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绿色创新需要从理念和路径等多方位全面着手,树立创新的绿色理念,坚持“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绿色创新可以通过开发绿色产品,引进和创造绿色技术,开拓绿色消费市场,采用绿色资源,升级绿色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等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
二、 构建以法律为基础的生态治理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明晰生态治理主体的权责,提高生态治理的认可度,保障生态治理体系的运行。因此,需要以生态环境产权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能源安全等重要领域的立法,完善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生态协同性法律。同时,还要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问责机制,引进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形成全方位、多维度的生态治理制度体系。
三、不断提高生态治理能力。
生态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生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生态治理能力水平:
1、要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并在治理过程中引入监督机制,保证治理行为本身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2、要将地方政府竞争引导至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通过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收益支出比,引入生态政绩考核,执行地区内统一的环保标准等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各地经济发展的真实竞争力,使得生态治理成为地方政府的常规性工作,从应急转向常态,切实保障治理本身的不断进行。
3、要不断加强绿色发展执法保障能力。一系列的生态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发挥有效作用,这不仅仅意味着要按照相关法律办事,而且意味着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认识得到统一,法律制定完善之后,执行力就决定着治理的实际效果,因此,加强生态执法对于生态治理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
4、要建立综合完善的生态环境评估指标,对治理结果进行第三方评估。从治理结果来看,生态治理能力的提高必须体现为生态环境的改善,这也是对治理过程的最终检验。因此,在生态治理中要坚持结果导向思维,发挥智库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第三方评估在生态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他们的参与是推动生态治理过程不断完善,生态治理能力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
四、 促进生态治理实践与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技术就是改造自然之“器”。生态治理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推进生态治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利用被证实的研究成果指导治理实践,坚持一切治理从实际出发,就能防止盲目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需要重视科学技术与生态治理融合,提升改造自然,进而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能力。能源和通信技术的革新与结合,在人类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正处在可再生能源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新时代,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不仅对生态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五、推进多元化主体协同共治。
西方的经验和历史的教训证明,仅仅依靠政府进行生态治理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多元化主体参与式治理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治理,重点在于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让公民正确把握生态治理的方向,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共识的基础上,促进多元化主体协同共治。
生态治理中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公民、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国家作为主导,制定治理的政策,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要引导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的决策,对治理过程进行监督,对治理绩效进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