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2-09-26 01:46 浏览:
1、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