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工作4年6个月,由于不懂法律,协商一致离职,可否申请经济补偿)
你这个协商一致,不知道是用人单位主动和你协商一致,还是你主动和单位协商一致,如果属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和你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补偿金,同时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属于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和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主动支付你一个月的补偿金,那么这种协商一致不但合法,而且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还是非常人道的。
所谓协商一致离职,一般是指按照劳动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协商期间,如果属于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在协商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必须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出于人道的考虑,要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不违反法律法规。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一般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除非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外,一般用人单位是不会和员工进行协商的,也没有协商的必要。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分析,你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应该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让你离职的。既然都已经协商了,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问题,但可以要求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看来这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你已经到手,但是在协商时,由于自己不懂法,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虽然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但是如果这个协议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这样的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对于无效协议是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的,所以你现在后悔了,只能提起劳动仲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一个,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五个月的经济补偿。由于在离职时是和你协商一致的,所以公司支付的是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综上所述,由于你和公司协商一致离开公司,但是仅仅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其实这个一个月不属于经济补偿,而是属于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一种前提条件,如果提前了三十天书面通知,就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工资的问题,但是如果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也就不存在提前三十天书面的通知的问题,所以如果属于公司主动提出让你离职的,你仍然可以主张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