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公司员工的工资基数是怎么算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上海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题的纠结之处在于绩效工资并不等于岗位津贴或者其他补贴,做个简单的假设,对业务人员销售额、毛利等综合考核的绩效工资,每个月不是guarantee的,可能有多有少。而在劳动合同(或者offer)中并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只是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正常逻辑应该是“工资”吧,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或许可以钻“基本工资”这个说法的空子,以合同/offer中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而风险则是在仲裁中员工以过去几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来举证,要求支持这些都被认为是加班费基数,有案例中这种诉求是被认可和支持的。建议公司在之后的合同或者公司制度中讲清楚加班工资的算法,以避免这种模糊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