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重庆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一、无偿献血制度
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2.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3.无偿献血用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血站
1.定义: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献血者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3.献血量和时间间隔: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4.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3)血型;(4)血液品种;(5)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6)有效日期及时间;(7)储存条件。
5.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6.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