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工程施工规范有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